近日,记者从广东中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,从9月1日起,公积金增设其他住房消费,可提取用于交物管、水电费。
9月1日开始,中山住房公积金增设其他住房消费即物业管理费、水电费等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,在中山已有房产但不符合购买、建造、翻建、大修自住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,需要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等其他住房消费的,且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或以上的,可以每三个月提取前三个月缴存金额30%,提取金额上限为1500元。符合条件的职工可凭公积金联名卡和身份证到住房公积金中心、市行政服务中心、公积金各办事处或公积金缴存银行开通自助办理协议,通过公积金网站办理申请即可。申请通过后,将3个月划转一次。
文章来源于《羊城晚报》